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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在网上购买宣传能减肥的饮品,食用后出现口干、头晕等不良反应,卖家称是减肥的正常反应,随着“减肥饮品”的持续摄入,孙某身体状况越发堪忧,随即购买检测试剂,测出饮品内“西布曲明”呈阳性,后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被告人A某在销售过程中明知自己售卖的“减肥饮品”含有违禁品,顾客使用后出现不良反应,为逃避法律责任,A某使用假名字继续销售。2019年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A某明知其从上家购进的非正规减肥产品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为牟取非法利益,仍通过微信相继从上家处以23万余元的价格购买“纤仙饮”、“YSOMajic”等减肥产品,并利用网络以加价10%至200%不等的价格售出。
后被告人A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减肥产品。经检测,五种产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公诉机关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A某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请求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A某支付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1752.815元,同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A某: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请求。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A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0 元。
二、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食品,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A某支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70252.8元。
四、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A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思路
宜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赵振江
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更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本案中,被告人A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其依法判处以上刑罚。
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同时,本案A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形,对社会公众身体健康造成安全隐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人民检察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A某支付赔偿金,充分发挥了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威慑效果和司法指引功能,同时加大违法成本,惩治和预防食品安全保护领域的损害行为。并通过公益诉讼中判令A某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更大范围地发挥司法判决的警示教育意义,全方位保护社会大众生命健康权,充分发挥社会治理职能,为食品安全维护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法官提醒
购买减肥产品时要谨慎辨识,切勿盲目相信夸大其词的产品宣传,不可轻信减肥药疗效宣传,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消费者减肥心切的心理,将普通食品甚至有毒有害产品高价销售给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财产利益和健康权益,要做自身声明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减肥应当通过科学饮食和加强锻炼来实现,即便需要使用医疗手段,也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一旦发现自身的财产和生命健康安全受到损害,应及时报案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安学梅 梁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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